欢迎访问陕西警察学院保卫处!

学院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法规制度 -> 校内制度 -> 正文

法规制度

校内制度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校园安全秩序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保卫处 发布日期:2023-06-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包括学院办公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以及教工生活区等学院全部辖区。

第三条 校园安全秩序管理,贯彻依法治校方针,遵循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校园内学习、工作、居住、施工及其他进入校园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校门管理

第五条 本院师生员工、家属和其他在院内学习、工作、居住的人员,进出学院必须持有本院的工作证、学生证和学院颁发的出入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第六条 因公来院人员,应持介绍信在门卫登记。私人会客应在门卫填写会客登记后,方可进院。

第七条 外单位借用学院礼堂、教室、场地等,须事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在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入校。

院内各部门举办有校外人员参加的各种会议和其他大型活动等,须先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在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入校。

第八条 教职工携带公物出门,必须持有系、部、处、室领导签发的出门证;教学仪器设备出门,应由设备管理部门开具出门证;拉运学院木器家具和一般设备出门,应由后勤处开具出门证,执勤人员检查后放行。发现证、物不符等可疑情况,门卫执勤人员有权将所带物品扣留,报保卫处处理。夜间非特殊情况,各类公物一律不准出门。

第九条 骑自行车进入校门者,必须下车推行。对可疑车辆,执勤人员有权查问,直至扣留。来客自行车统一存放保管站,禁止在教学区穿行和乱停乱放。

第十条 进入校区收购废旧物品人员,由保卫处负责定人、定时、定点收购;因特殊原因,有关部门临时引入收购废旧物品人员,须事先与保卫处联系,经允许后方可入校。

第十一条 校外机动车未经批准不准进入校园。必须进院的机动车,经允许后应按规定路线限速行驶,并按指定地点停放,禁止鸣笛。施工车辆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上级机关来院检查指导工作,参加学院有关会议或活动来宾乘坐的车辆,应由院办公室提前通知保卫处放行。

第三章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其重要程度对学院教学、科研、生活有重大影响,关系到学院全局利益的部位。

第十四条 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和本院的实际情况,学院确定的重点要害部位有:

(一)枪械库;

(二)财务室、书库、实验室;

(三)配电室、锅炉房、饮水井泵、食堂;

(四)人事档案室、学生档案室、综合档案室、保密室。

第十五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应是政治思想好、技术熟练的本院正式职工,一般不得雇佣临时工;需雇佣临时工的,须经用工部门、组织人事处共同审查后,方可雇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安排在重点要害部位工作:

(一)受过公安机关拘留以上处分的;

(二)被公安保卫部门纳入重点防范对象的;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的;

(四)社会交往复杂,有作案嫌疑的。

第十七条 各部门必须根据自身实际对其管理的重点要害部位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经常对重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进行防火、防盗、防毒、防泄密、防不良信息传播的教育和保密教育。重点要害部位实行岗位责任制,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凡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规定而造成损失、丢失或被盗,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公共场所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公共场所管理实行学院、职能部门两级管理的“两包四有”责任制,院领导、保卫处包面,各部门包片;部门有专人负责、有安全制度、有防范措施、有防范设施。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对教职工、学生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四有”(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教育、“五防”(防毒、防盗、防火、防爆、防事故)教育,及时排查隐患,落实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要采取防范措施,并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整改,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教室、食堂、浴室、运动场、礼堂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好上述场所的治安秩序,防止吵架起哄、打架斗殴或在门、窗、墙上胡写乱画。违者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举行大型活动应事先征得学院保卫部门同意,并安排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及单身教职工宿舍不得留宿院外人员,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不得出租或转借他人。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和学生不准在办公室、宿舍内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对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失盗由本人负责,保卫处、学生处可依照职权范围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培训公寓主要为来院进修、培训人员提供住宿,特殊情况对外接待大型会议等。培训与继续教育部要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道路、草坪上不得进行各类文体娱乐活动,违者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予以处罚。损坏、偷盗院内花草树木者,由后勤处按绿化管理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院外人员来校进行体育活动,须经警体部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不准在院内摆摊设点,违者予以取缔并处罚。

第二十九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院指定地点。在院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须经院政治部宣传教育处批准。

第三十条 校园机动车的停放,应严格按照学院《关于规范校园车辆停放秩序的通知》精神,按照规定地点停放。违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处罚。

第三十一条 自行车一律停放在车棚或指定地点,禁止在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公寓楼前后及楼道内停放;对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自行车者,校卫队人员或清洁工有权移至规定地点,并按本规定第六十二条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家属饲养犬只,应遵守学院《校园家属区犬只饲养管理暂行规定》,违者批评教育,要求其整改,对于屡次违规不听劝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扰乱校园内正常秩序者,所带利器、工具等物,一律没收,造成的损失或伤害,应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医疗费,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章 学生公寓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的安全由学生处负责,每栋楼均应有人值班看守,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寓管理规定。学生处要与每位值班人员签订治安承包合同,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公寓值班人员要按时值班,坚守岗位,注意盘查可疑来人。如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发生宿舍被盗等事件,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凭学生证出入学生公寓。无任何证件者,值班人员有权询查,谢绝入内。

第三十七条 学生离开宿舍应关灯、断电、关窗、锁门。否则发生被盗和灾害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室外晾晒衣服、被褥要注意及时收回,防止丢失。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放假和外出实习期间,按区队将行李集中,指定专人看管,以防被盗。宿舍不得随意借给他人居住,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宿舍不得酗酒、吸烟;不准私拉电线、使用电炉、加热器等大功率电器;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防火灾等事故发生;不得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违者予以处罚。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公寓不准异性进入,违者批评教育,无理取闹者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不准在宿舍内销售货物、书籍等,违者给予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上课时间,一律不许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公寓会见学生。其它时间,外来人员入楼必须凭证登记,经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四十三条 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来人员,违者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宿舍内不准窝藏犯罪分子,不准为犯罪分子窝赃,不准把社会闲杂人员和身份不明人员带进宿舍,违者给予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检举揭发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六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部门两级防火责任制。学院领导和保卫处负责全院防火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防火宣传、安全检查、消防器材的保管。

第四十六条 学院保卫处负责组建、训练、管理义务消防队,申请购置、维修消防器材,组织全院性的安全大检查,宣传、教育师生遵守消防法规,协助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对全院消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防火制度。

第四十八条 图书馆、资料室、实验室、配电室、木工房等重点防火部位,均应设“严禁烟火”的防火标志,严禁使用明火。有关部门对各自管理的重点部位要做到定岗位、定人员、定措施、定责任、定期进行检查。

第四十九条 学院一切电源、线路由专业人员安装,禁止私自改变安装线路。凡在校园、家属区因工程需要使用电(气)焊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第五十条 基建部门要对基建工程中的防火设施把关,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上必须与保卫部门联系,以便实施消防监督。

第五十一条 对消火栓、消防给水装置、消防通道等消防公共设施,应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随意迁移、拆装、挪用、封堵、占用。对故意损毁消防设施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十二条 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和拒不执行防火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和后果,除赔偿损失外,还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临时人员管理

第五十三条 凡来院临时工作人员,须持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派出所介绍信,由用工部门造花名册一份( 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身份证号码),连同介绍信报保卫处,经审查后,由用工部门负责办理临时出入证和暂住证。

第五十四条 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要贯彻“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对临时人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工作。

使用临时人员的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临时工管理不力或放任不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管人员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校园内的施工单位要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负责施工场所和驻地的安全,与学院签订建筑施工治安防火合同,施工期间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火灾事故,除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保卫处和基建管理部门可通知财务装备处从该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第五十六条 凡保卫处通知应辞退的违法人员,任何用工部门不得继续留用。对原用工部门辞退的有违法行为的临时人员,学院其他部门不得再次雇佣,违反者将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八章  奖 励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维护校园秩序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八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集体,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模范遵守本规定,对校园秩序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对违反校园秩序管理的行为敢于管理,表现突出者;

(三)为侦破校园刑事、治安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做出较大贡献者;

(四)见义勇为,敢于同不法分子作斗争或抓获不法分子者;

(五)为保障校园安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六)其他需要给予表扬或奖励者。

第五十九条 以上表扬或奖励,由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九章  处 罚

第六十条 学院对扰乱校园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依照本规定进行处分。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校园管理秩序的行为和未能履行管理责任的行为,根据情节、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 口头警告;

(二) 书面检查;

(三) 经济赔偿;

(四) 通报批评;

(五) 纪律处分;

(六) 辞退或限期离校。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公共财产行为之一者,对单位或责任人视情节进行通报纪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扰乱办公、教学、科研及其它正常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二)扰乱校内公共场所正常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寻衅滋事,破坏公共财产或危害他人安全的;

(四)酗酒滋事,辱骂或伤害他人的;

(五)参加各种形式赌博的;

(六)翻墙进入校园者;

(七)在校园内超速行驶、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影响他人生活的;

(八)自行车未存放在车棚或指定位置由执勤人员推走存放的;

(九)挪用、毁坏消防设施和交通标志的;

(十)因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经保卫处通知应予辞退的临时工作人员,没有辞退继续使用或再次使用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民权利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相关法规协助公安机关处罚: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利用语言、图像、信件、大小字报或其他方式谩骂、侮辱、诽谤他人的;

(四)隐匿、毁弃他人邮件或偷揭他人邮票的;

(五)用恐吓信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的;

(六)以各种方式故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除纪律处分由有关部门执行的以外,其他赔偿由保卫处执行,有关部门给予协助。

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属于教职工的,由保卫处提供情况,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处负责处理。

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属于学生的,由保卫处提供情况,学生处等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临时工作人员或非学院工作人员,由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五条 保卫处应给受处罚和赔偿损失者开具学院统一收据,所收款项依照规定上交学院财务部门。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启源二路199号       邮编:710021       版权 陕西警察学院 陕ICP备1800971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