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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生校园安保执勤劳动教育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保卫处 发布日期:2022-06-06

第一条  实施学生校园安保执勤是学院落实劳动教育教学计划、完成劳动教育教学任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为规范学生校园安保执勤劳动教育考核和管理,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通过校园安保执勤劳动教育帮助学生熟悉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守法治原则,能开展安全防范宣传工作;掌握安保械具的使用技能及防卫与控制技能等安全防范技术;能够操作简单的智能安保管理系统;能在一定范围内对安全风险进行预判。

校园安保执勤劳动教育内容包括专业化门禁管理、场地护卫、活动安保、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危机处理等校园安保工作。

第三条 校园安保执勤劳动教育岗位包括场地护卫岗和门卫巡逻岗。

场地护卫岗履行下列职责:

(一)24小时值守射击场出入口,做好出入人员信息登记和安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维护正常秩序,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

(二)兼职义务消防员,发现火情等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学院保卫部门,并视情况予以处置;

(三)做好值守区域内的清洁工作;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着装规定,文明执勤,树立良好形象;

(五)完成学院保卫部门布置的其他任务。

门卫巡逻岗履行下列职责:

(一)24小时值守校区人员车辆出入口,盘查出入人员、车辆,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校区,做好信息登记,维护好校区正常秩序;

(二)加强校园巡查,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

(三)负责出校车辆计时收费与票据管理,交接班时根据电脑计时收费数据向接班人交清所收停车费与票据清点交接;

(四)做好值守区域内的清洁工作;

(五)兼职义务消防员,发现火情等突发事件及时报告保卫处,并视情况予以处置;

(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着装规定,文明执勤,树立校区门卫良好形象;

(七)负责与学院保卫部门对接,领取、发放停车费票据和钱款,做好票据存根清点;

(八)完成学院保卫部门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对学生校园安保执勤劳动教育成绩的考核,采用各系带队教师评价保卫部门指导教师价相结合,并以保卫部门指导教师评价为主、带队教师评价为辅的方法。

第五条  对学生校园安保执勤劳动教育成绩的考核,采用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其中,过程评价由保卫部门指导教师完成,评价内容包括劳动纪律、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等;结果评价由各系带队教师完成,评价内容包括劳动态度和表现、劳动教育日志和劳动教育总结报告。

第六条  学生必须完成校园安保执勤劳动教育规定的任务,并将“劳动教育过程评价表”、劳动教育日志和劳动教育总结报告交各系带队教师,方可参加劳动教育最终成绩的评定。

第七条  保卫部门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劳动纪律、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等填写“劳动教育过程评价表”,并评定过程考核成绩。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如下:

(一)劳动纪律(30分)

考核标准:严格遵守保卫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迟到、早退、旷工现象。全勤得满分,迟到、早退1次扣2分,旷工1次扣5分,直至该项分数扣完为止。无特殊情况,实习期间请假超过2天该项得零分。保卫部门指导教师根据上述标准评分。

(二)工作态度(30分)

考核标准:服从保卫部门指导教师和所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与指挥,吃苦耐劳,对工作安排没有抱怨(10分);实习过程中积极主动、认真负责(10分);积极参加保卫部门的业务培训,成绩优秀(10分)。保卫部门指导教师根据上述标准评分。

(三)工作能力(40分)

考核标准:仪容仪表得体大方,服务规范(10分);对所在岗位知识技能接受较快(5分);勤学好问,向有经验的员工学习(5分);能很好地将所学知识、技能应用在岗位上(10分);在保卫部门指导教师的允许下能够独立完成任务,有主见或创新精神(5分);同学、同事关系相处融洽(5分)。保卫部门指导教师根据上述标准评分。

第九条  各系带队教师根据学生的实践态度与表现、提交的实习日志和实习报告等情况,填写“劳动教育结果评价表”(附表4)。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如下:

(一)劳动态度和表现30分)

考核标准:服从劳动教育安排;遵守劳动教育纪律;按劳动教育计划和劳动教育任务书的要求完成劳动教育任务;能与带队教师或保卫处指导教师经常进行主动联系和沟通。带队教师根据上述标准评分。

(二)劳动教育日志(35分)

考核标准:每日认真填写劳动教育日志,每缺1次扣除当天分值(当天分值=35 /劳动教育天数);每天的劳动教育日志应包含劳动教育内容、任务完成情况、组织纪律、工作态度、工作技能的掌握及收获体会等内容,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带队教师扣分。

(三)劳动教育总结报告(35分)

考核标准:劳动教育总结报告能对安保执勤内容进行完整、

系统地总结;能综合运用所学知识与理论对实习中发现的问题加以总结、分析;能认真总结劳动中的收获;能提出一些合理性的意见和建议;字数不少于500字。

第十条  劳动教育日志和劳动教育总结报告必须按照学院统一要求和规定格式完成;“劳动教育过程评价表”必须由保卫部门指导教师签字并加盖保卫部门公章“劳动教育结果评价表”必须由各系带队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字并加盖所在系公章。

第十一条  带队教师根据“劳动教育过程评价表”(附表3)和“劳动教育结果评价表”(附表4),按照“过程评价成绩×60%+结果评价成绩×40%”计算评定学生最终的劳动教育成绩,并将最终劳动教育成绩以区队为单位登记在“劳动教育成绩单”中,并报送劳动教育课程所在部门,校园安保执勤劳动教育纳入劳动教育课程(劳动实践)考核成绩。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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