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校园重点防火部位及场所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建立消防隐患排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夯实消防工作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和《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校园重点防火部位及场所包括浐灞校区生活服务中心、图书馆、培训中心、实验室、学生公寓(含地下室)、警体馆、教学楼、动力中心、锅炉房以及雁塔校区各老旧建筑物等。
第三条 各部门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做到“三落实”,即落实安全地点、落实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
第四条 各用火用电责任部门对用火用电人员应经常进行教育和培训,特别是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检查其是否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懂得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五条 各重点防火部位及场所主管部门对重点防火部位及场所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得带故障运行或使用,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
第六条 校园内严禁用易燃液体引火,严禁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废弃的放射性有毒固体、液体、气体处理排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点燃或随意排放。
第七条 学生公寓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棒等大功率电器。
第八条 用电线路和设备的安装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
第九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必须到学院保卫部门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方能动火作业。
第十条 动火作业时,现场应有申请动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全程进行安全监督,负责检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当动火间断或终结时,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第十一条 消防重点防火部位及场所的主管部门应确定1名防火巡查专员,负责对消防重点防火部位及场所的日常防火巡查工作。
第十二条 防火巡查人员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场要求整改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动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十三条 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各部门日常自查出的火灾隐患,由本部门负责登记,及时进行整改后,负责整改的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本部门分管消防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交学院保卫部门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 学院保卫部门对在学院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登记在案,并向相关部门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由保卫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后销号。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在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制定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期限和责任人。
第十六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应立即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部门负责人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保卫部门和分管安全的院领导报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或因未履行消防隐患排查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据《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