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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保卫处 发布日期:2021-06-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学院《关于规范行政办事程序的若干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参加人数在 300 人以上的文艺、体育、招聘、交流、会议、培训、对外承接的考试等校园活动。学院正常的教学、考试、科研、升国旗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校园内原则上不举行具有商业性质的展览、展销、推销等活动。在新生开学报到等特殊时段,考虑到师生需要,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三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保卫部门是学院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部门,代表学院履行大型活动审核和安全监督职责,活动举办部门具体落实大型活动的安全预防措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大型活动实施安全审批制度,主(承)办部门原则上应提前三到五个工作日向学院保卫部门提出举办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六条 举办大型活动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大型活动审批表》;

(二)安全工作预案。

第七条 安全工作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总责任人和现场安全责任人,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四)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五)入场人员的安全检查措施;

(六)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院内大型活动的主(承)办部门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工作预案,确定安全责任人,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明确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安全责任,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二)开展安全检查,保障临时搭建设施的安全;

(三)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

(四)接受学院保卫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五)做好大型活动现场安全保障工作。

院内大型活动应由学院内设部门主办或承办,安全总责任人应为院内部门主要负责人,现场安全责任人应为该部门在册正式教职工。

第九条 场地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参与对大型活动工作方案的讨论和审查,对活动现场进行监督,确保参加人数不得超过建筑设计容许人数;

(二)对所属活动场所开展安全检查,确保活动场所各种安全设施健全,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三)须确保安全通道标识、照明设施等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

(四)活动举办期间场地管理人员须到场监督场地安全设施运行状况,并协助主(承)办单位维护好全程安全秩序;

(五)协助主(承)办单位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条 保卫部门安全责任:

(一)审核申请材料和安全工作预案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二)对活动场所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改正;

(三)负责校园门禁和大型活动现场周边巡逻

(四)对于主(承)办部门自行负责现场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保障工作的大型活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于安全责任不到位、职责不落实的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部门及场地管理部门须严格加强大型活动及场地安全管理,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管理责任;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组织和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需自觉维护活动现场的治安、交通、消防等秩序,对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形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对严重危害活动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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