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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校内制度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保卫处 发布日期:2021-06-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兼结合、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三条 保卫处是学院负责管理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院安全稳定领导小组领导下对全院消防工作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消防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指导消防责任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及善后工作。学院加强消防相关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专兼职人员。

第二章 责任与分工

第四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三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每年与学院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定期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主管安全稳定工作的院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全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学院各部门为二级消防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应确定一名副职作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各部门所属和管理的科室和场所为三级消防责任单位,包括:科室、教研室、学生公寓、生活服务中心、卫生所、图书馆书库及阅览室、实验实训室、警体馆、锅炉房、配电室、水泵房等,都必须确定一名人员作为科室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担任兼职消防安全员。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全院教学、科研、公共设施区域室内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灭火器箱、防火卷帘、喷淋头、防火隔离门、消防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系统维修及增配工作。各部门按消防工作要求,报送年度财务预算前及时向保卫处报送消防设施、器材维修及增配工作计划。

后勤保障处负责全院教学、科研、公共设施区域内消防供电系统、供水管理、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箱)、消防电梯和室外消火栓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工作;签订外包服务合同的区域由外包服务公司负责使用、管理及维护;家属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由物业公司具体负责,未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由学院后勤保障处具体负责。

基建项目工程未经移交的消防设施由学院基建管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负责维修工作。

第六条 学院应建立微型消防站和以保安队员为主的校园消防队;在学生会成立大学生志愿消防队,各部门要指定志愿消防安全员,由保卫处负责定期组织培训,学习消防知识、开展灭火技能训练,掌握防火和疏散逃生技能。

第三章 要求与措施

第七条 保卫部门要按照要求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确保每个建筑的消防通道畅通,安全疏散标志醒目规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公共楼梯和楼道,堵塞消防通道。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对工作区域内的消防设施、配置的灭火器材等负有管理责任,要做好日常保管和检查,避免人为破坏和丢失;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出现损坏、丢失的,相关管理者要及时维护报修。

第九条 学院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院消防安全检查,各二级责任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各三级责任单位至少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条 学院重点要害部位要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部门安全员要对辖区内的重点要害部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学生活动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举办活动期间,要指定防火管理人员或安全员随时进行巡查,活动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清查,关闭电源,消除隐患;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和具体情况安排夜间防火巡查。

第十一条 学院要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兼职消防安全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明火作业人员、志愿消防队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专业培训;对重点要害部位的上述人员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消防专业培训;对新入职的青年教工和刚入校的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 把每年的11月设为学院“11.9”消防活动月,集中学习宣传消防知识和法规,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讲座和消火栓与灭火器使用方法培训,举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活动,提高全院师生员工的防火意识及火灾逃生自救能力。

第十三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实验实训楼、图书馆、警体馆、重点要害部位进行明火做饭、明火取暖;禁止在办公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内为私家车电瓶充电;学院公用电动车辆及电瓶需充电时,必须在有专人监管、有固定专项插座和安全隔离的空间进行。

第十四条 使用、储存、购买、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分类管理,制定有针对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有关情况报学院保卫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院对校园内动用明火实行严格审批制度。凡是在教学科研、施工改造中确需动用明火的,须到保卫处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在确保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方可使用。保卫处对未经审批的明火作业,一律现场叫停,并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校园内举办文艺、体育、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时,主办部门、承办部门以及场地管理部门,要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主办部门或承办部门办理活动审批后,需到保卫处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内容包含活动时间、地点、人数、应急预案,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员,并保障安全通道的畅通。学院审批合格并备案后,活动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 学院相关部门在对外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委托管理时,在签订的合同中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并遵守学院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学院的监督检查;对于校园内小型基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依照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签订合同,工程验收时,学院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要会同保卫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建立台账,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及时予以核查销账。对违反《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按火灾隐患整改的程序进行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保卫处要及时掌握各部门存在的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加大查处力度,发现隐患及时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按照消防工作程序向学院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学院对难以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整改部门要积极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撰写火灾隐患整改报告,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及学院保卫处。

第十九条 学院和各部门要按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消防工作档案应包括年度计划、月度推进表、月度检查情况表、隐患整治台账、工作会议记录、重大活动安全计划方案、日常消防安全教育计划及落实情况、日常消防宣传教育情况、年度消防工作总结等。将校园重点要害部位列为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由保卫处向学院申报确立,重点督查监管;由管理职能部门专项建立消防档案,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学院要把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行为,学院应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及本办法的部门和个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部门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生火灾事故,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实行“一票否决制”,学院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防火安全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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